公示本附件
我公司已委托四川省國環環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巴中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建設項目” 后評價編制工作,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環發〔2006〕28號),現將本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有關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設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巴中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報告
2、建設地點:巴中市巴州區城守鄉五村二社楊家溝(位于巴中市生活垃圾處理廠內)。
3、項目概況:項目于2006年5月取得了原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出具的關于《巴中市醫療廢棄物處置中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川環建函[2006]252號),項目于2012年6月16日開工建設,2012年9月建成,建成后醫療廢物處置規模與設計規模一致,均為3t/d。此外,項目于2016年11月21日取得了《關于巴中市醫療廢棄物處置中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批復》。
二、建設項目運行過程中對環境產生的影響
廢氣:高溫蒸汽處理廢氣;燃油燃氣兩用鍋爐廢氣;柴油發電機燃油廢氣;車間惡臭。
廢水:生產廢水(主要是高溫蒸汽處理廢水、軟水制備廢水、清洗廢水、冷藏庫清洗及滲濾液);生活污水。
噪聲:運輸車輛;鍋爐;風機;高溫蒸汽處理系統和破碎系統。
固體廢物:醫療廢物殘渣、生活垃圾、廢活性炭等。
三、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1、廢氣
本項目營運期高溫蒸汽處理廢氣經高速混合管段與高溫蒸汽劇烈混合+冷凝器冷凝后,通過15m高排氣筒排放;經納米光離子一體化凈化處理裝置處理后廢氣和車間惡臭廢氣通過活性炭吸附處理后通過2根15m高排氣筒排放;燃油燃氣兩用鍋爐燃燒廢氣通過8m高排氣筒排放;備用柴油發電機燃油廢氣經自帶消煙處理裝置處理后,通過8m高排氣筒排放。同時,該項目設置100m衛生防護距離。
2、廢水
項目生產廢水經廠內收集系統收集后進入廢水一體化處理系統處理達《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三級標注限值和表1中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后,匯入市政管網經巴中市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達《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B標后排入南江。生活污水先經化糞池處理后,匯入市政管網經巴中市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達《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B標后排入南江。已采取的廢水處理措施可行,能夠滿足達標排放要求,治理措施可行,對地表水環境影響較小。
3、噪聲
項目噪聲經過設備減震、廠房隔聲、綠化帶吸聲、距離衰減后,廠界噪聲能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限值(即晝:60dB(A);夜間:50dB(A)),項目運行對聲環境不會造成明顯影響。
4、固廢
項目營運期高溫滅菌處理后的醫療廢物產生量為2.6t/d,在巴中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衛生填埋區專門區域衛生填埋;廢活性炭產生量約為1.8t/a,交由資質單位收集處置;一體化污水處理系統污泥產生量約為0.128t/a,定期清掏消毒處理后衛生填埋;生活垃圾產生量約為1t/d,交由巴中市垃圾焚燒發電廠收運處置。本項目各類固體廢物去向明確,可得到資源化利用或無害化處置,防止對周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本項目屬于環保工程,項目實施可解決巴中市醫療廢物帶來的環境問題及重大疫情風險隱患,具有明顯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項目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選址符合巴中市總體規劃;本次后評價在巴中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及區域環境質量變化評價、現有環保措施有效性評估、環境影響預測驗證的基礎上,提出了相關的環境保護改進措施。評價認為巴中市城投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巴中市醫療廢棄物處置中心建設項目”運行狀態良好,污染物在嚴格落實本次環評提出的整改措施后,能夠達標排放,在保證環保設施正常運行、加強生產及環境管理的條件下,對外環境影響可以接受,項目的實施是可行的。
四、建設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
建設單位:巴中市城投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
聯系地址:巴中市巴州區城守鄉五村二社楊家溝(位于巴中市生活垃圾處理廠內)。
聯 系 人:王主任
聯系電話:0827-7708118
五、評價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
評價單位:四川省國環環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聯系地址:成都市錦江區錦華路三段88號匯融國際廣場E座18樓
聯 系 人:彭工
聯系電話:028-85413399
郵箱:1006408@qq.com
六、征求公眾意見的主要事項
1、公眾在提出意見時,應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
2、對本項目建設如有較大疑義或持反對意見,請在公告期間向聯系人員提出質疑;
3、為了更好的進行意見反饋,請留下您的姓名、職業、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聯系電話。
七、公眾提出意見的主要方式
在本公告公示期間,公眾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中的一種或多種提出意見:
(1)以電話、傳真的形式告知建設單位或評價單位;
(2)采取書面形式將所提意見以傳真、電郵、信件的形式告知建設單位或評價單位。
八、公告說明
公眾對建設項目有環境保護意見的,可自本公示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或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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