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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1979    更新時間:2017/10/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范市屬國有企業投資行為,提高市屬國有企業投資決策的科學性,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市屬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巴中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和國資監管職責的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投資行為主要包括:

(一)股權投資:投資設立全資子企業、合資合作企業,股權收購及對出資企業追加資本金等;

(二)資產投資:基本建設、購置土地房屋等固定資產投資及無形資產投資等;

(三)產業投資:投資產業項目;

(四)其他投資。

第四條 企業投資活動和市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省和市的產業政策、發展規劃;

(二)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及公司章程;

(三)突出主營業務、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突出效益優先和可持續發展;

(五)嚴格執行投資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資決策程序。

第二章 投資監管職責

第五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投資行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一)組織研究國有資本投資導向;

(二)監督投資項目決策,審核企業年度投資計劃,以及對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或者備案管理;

(三)對重大投資項目實施稽查、審計、后評價等動態監督;

(四)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企業是投資行為的主體,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年度投資計劃的制訂與執行;

(二)負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負責投資決策并承擔投資風險;

(四)開展投資分析,組織開展投資項目后評價;

(五)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加強投資管理;

(六)對所出資企業依法履行投資監管職責。

第七條 企業監事會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三章 投資計劃管理

第八條 市國資委對投資項目實施計劃管理,企業應依據其發展戰略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凡不在年度投資計劃內的項目從嚴監管。

年度投資計劃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重點投資業務領域;

(二)年度總投資額、資金來源與構成;

(三)投資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內容、投資額、資金構成、投資預期收益、實施年限、年度計劃完成投資和實施進度等)。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中的投資項目應包括企業及下屬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內企業的投資項目。

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將董事會及類似決策機構通過的本年度投資計劃及其說明報市國資委。市國資委審查后,除需要進行特別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復。

第十條 企業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投資計劃實施情況報告市國資委,同時抄送市財政局和企業監事會。年度投資計劃實施情況報告應包括企業總體投資完成情況、完成投資計劃比重、工程的形象進度等。

第四章 投資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應專注于主營業務發展,嚴格控制非主營業務投資。企業對主營業務投資,須符合我市經濟發展戰略和市級國有資本運營發展戰略規劃。

第十二條 企業投資必須經過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資項目要組織專家論證或咨詢機構評估。企業所有投資項目必須經過股東會、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作出決議,并形成會議記錄。

企業投資項目決策要嚴格落實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要求。要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0〕17號)、《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等有關規定要求,做到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三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報告、確認管理制度,其中重大投資項目確認后請示市政府。

(一)報告。對實行報告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由企業將項目有關情況報告市國資委,并提交項目相關材料。

(二)確認。對實行確認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市國資委對企業請示確認的投資項目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后,做出書面回復。對于需要聘請專家論證或者咨詢機構評估或者征求市級相關部門意見的,經專家論證或咨詢機構評估或市級部門提出意見后,作出書面回復。對請示市政府的重大投資項目,市國資委在收到市政府意見后作出書面回復。

第十四條 實行報告制的投資項目:

(一) 已列入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除需要確認之外的投資項目;

(二) 雖未列入年初計劃,但屬市級以上政府指令性項目。

第十五條 需要報告的投資項目,企業應向市國資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報告文件(包括投資必要性、項目情況、投資主體概況及項目實施周期、投資估算、效益分析、投資風險、中介機構報告等);

(二)公司履行決策程序情況及有關文件;

(三)經審計的最近一年的財務報表和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

第十六條 實行確認制的投資項目:

(一)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項目;

(二)雖已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項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單項投資額超過企業凈資產15%的;

2、企業資產負債率超過75%進行投資的;

3、長期股權投資(含企業投資設立全資子企業、合資合作、對出資企業追加投資);

4、境外投資項目;

5、企業整體搬遷項目;

6、非主業投資項目、市外投資項目。

7、需要請示市政府的項目。

第十七條 需要確認的投資項目,企業應向市國資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確認請示文件(包括投資必要性、項目情況、投資主體概況及項目實施周期、投資估算、效益分析、投資風險、中介機構報告等);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有關專家咨詢論證意見(股權投資為投資分析報告或投資項目建議書);

(三)公司履行決策程序情況及有關文件;

(四)投資項目法律意見書;

(五)合資、合作方有關情況說明、工商登記資料和資信證明,重要合作方盡職調查報告;

(六)經審計的最近一年財務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七)資金來源說明;

(八)已簽訂的合作意向書等相關契約文件;

(九)市國資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投資項目審核重點主要包括:

(一)符合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

(二)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定位和發展規劃及年度投資計劃;

(三)突出主營業務,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具有相應的投資能力;

(五)履行企業投資決策程序;

(六)選聘中介機構資質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 企業投資項目在未向市國資委報告或未獲書面確認前,企業除開展可行性研究論證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組織實施或者進行實際投資,也不得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投資協議、文件。

第二十條 確認后的項目,一年內未實施或開工建設的,企業應當向市國資委申請延期或注銷。未申請延期和注銷的,原確認文件自行作廢。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已經確認或報告的企業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并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市國資委可根據具體情況出具相關意見。

(一)對投資額變化超過50%或者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的;

(二)項目公司的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的;

(三)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出資人利益的;

第五章 企業投資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制定投資決策程序,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并報市國資委。企業要按照推行“三重一大”決策全程記實、終身負責制度要求,對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的投資決策基本程序情況,特別是集體決策會議所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完整、詳細記錄,并由參與人簽名后存檔備查。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負責投資管理機構的名稱、職責,管理構架及相應的權限;

(二)投資活動所遵循的原則、決策程序和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工作的管理;

(四)項目組織實施中的招投標管理、工程建設監督管理體系與實施過程的管理;

(五)資產收購和股權投資項目實施與過程的管理;

(六)項目后評價工作體系建設與實施的管理;

(七)投資風險管理,重點是法律、財務方面的風險防范措施;

(八)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要加強投資全過程的管理。投資項目要按規定確定項目負責人,落實項目責任制;企業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中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設備購置、材料采購等,都必須按規定進行招標或比價采購,禁止暗箱操作,以權謀私等行為;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項目完成后應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全面審計,并對項目進行后評價;企業投資必須按規定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年度財務報告應單獨披露有關重大投資事項。

第二十四條 企業要按規定加強投資項目涉及的資產評估管理。企業需要報告的投資項目及經營管理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企業負責備案;企業需要確認的投資項目涉及的資產評估程序報市國資委核準或備案。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市國資委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實施過程及企業對投資項目后評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企業應報未報,以及與報告、確認的項目有重大差別而企業未報告市國資委的,市國資委可以要求企業限期整改。企業須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按通知要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告市國資委。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參照《中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指南》,對投資項目實施后評價管理,不斷總結經驗,提高投資管理水平。企業對經市國資委確認的投資項目的后評價報告,應及時報告市國資委。

第二十七條 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市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檢查結果和企業整改結果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掛鉤,作為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保障指標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對所有上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企業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確認文件的,市國資委將撤銷對該項目的確認,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強化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建立完善投資責任追究機制。對于投資額度變化超過50%且未經省國資委確認的項目,企業須進行自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市國資委依據相關規定追責。對企業不按“三重一大”決策規定集體決策、對風險提示不予重視或存在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未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市國資委可責令其限期糾正、通報批評;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等規定,予以相應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主業,是指企業章程明確的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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